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
- 總則:
- 提供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
- 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及隱私
-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訂定
- 預防措施
- 提供友善之工作及服務環境
- 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告知或適時預防及提供相關協助措施
- 本部及駐外機構妥善利用公開集會或訓練課程,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
- 本部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,設置專線電話、專線傳真、專用電子信箱之申訴管道,並於本部網站及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
- 設置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申評會),負責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
- 申訴調查評議程序
- 接獲申訴事件時,將依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,先行確認釐清事件適用法規
- 本部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並應注意保護被害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
- 被申訴人為所屬機關(構)首長、駐外機構館長或各級主管,且情節重大,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,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
- 駐外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:
- 館長立即指定具備性別意識之專責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
- 館長應向被害人書面告知其權益,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、提供轉介諮詢、醫療、心理諮商等必要之協助
-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及場所
- 以密電報本部
- 申評會調查及評議原則如下:
- 性騷擾申訴事件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
-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,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
- 調查時,當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關係人或單位應予配合
-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
-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
- 被害人保護與扶助
- 本部及駐外機構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,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助、心理輔導、法律協助、社會福利資源及其必要之服務
- 因被害人之請求,本部及駐外機構應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
- 採取事後追蹤、考核及監督,確保申訴決定有效執行,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
- 本部及駐外機構不得因員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
外交部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
- 總則:
-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訂定
- 集會、訓練或文宣等多元方式宣導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措施及申訴管道
- 本部就職場霸凌之申訴,設置專線電話、專線傳真及專用電子信箱之申訴管道
- 職場霸凌:指本部及駐外機構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,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,持續以威脅、冒犯、歧視、侮辱、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,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,致公務人員身心遭受不法侵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
- 情節輕重之判斷,應審酌下列因素:
- 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侵害之程度
- 對被害人侵害行為之次數、頻率、行為手段、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
- 對被害人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,包括故意、悔改有據及其他相關因素
- 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:
-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
- 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,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
-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
- 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:
-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
- 依被霸凌人員意願,協助其提起申訴
- 依被霸凌人員意願,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
-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
-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,且情節重大者,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,本部得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,調整其職務
- 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
- 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,並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
- 應秉持客觀、公正、專業原則,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
- 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,應避免其對質。但經雙方同意,或採取必要隔離措施者,不在此限
- 與事件相關之事證,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,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
駐外機構接待國內訪賓要點
- 各級政府及民意機關(以下簡稱各機關)人員因公出國,除特殊情形外,應於出國前三十天將需駐外機構接待之考察或參訪計畫(含拜會行程表、考察或參訪之旨趣與議題、成員簡歷與外文姓名,及接待照料範圍事項)送外交部彙辦
- 外交部得視各機關考察或參訪計畫及斟酌駐外機構意見,提出增減訪團次數、訪問地點、拜會單位與層級及同時段訪團合併拜會等建議
外交部與民間團體合作參與國際援外活動要點